发布时间:2017-03-16 10:55 点击:1426
据悉,清政府为了“薄利多销”,甚至将官位打折出售,进行监生、吏典的买卖。14日下午,记者在赵先生提供的照片中看到这份长58厘米、宽28厘米棉纸质地的“买官收据”。“收据”上方有繁体字“正实收”3个大字,文中“光绪三十二年七月,湖北省多地遭受水灾……湖北筹办赈捐总局‘按照四川山东湖南等省开办赈捐所有虚衔’……”等内容清晰可辨。赵先生介绍,他整理家谱时从一个旧箱子里意外发现了这张“买官收据”。“正实收”分为存根和正页,且盖了骑缝印,经测量,该收执长58厘米,宽28厘米,为棉纸质地,正上方有“正实收”三个大字。内中文字排列整齐,清晰易辨,详细记载了赵文菴给湖北灾区捐款的缘由、银两等内容。上面注明了买官者籍贯及曾祖父、祖父、父亲三代的姓名。按“正实收”上所载,赵先生祖上赵文菴时年28岁,以秀才捐监生。长阳县档案馆纪委书记覃干介绍,清朝中后期,由于战争不断,内外交困,清政府财政空虚,买官卖官被当做增加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手段。至光绪、宣统年间,清政府为了“薄利多销”,甚至将官位打折出售,进行监生、吏典的买卖。覃干表示,因为清末买官的人很多,为避免有些官员中饱私囊,清政府统一印制了收据,将有关规定和所捐银两数量写上,这个“买官收据”就被称为“正实收”。“‘正实收’对了解当时的历史,特别是研究当时的吏制有其重要的价值。”覃干说。
买官卖官要怎么处理?
中央纪委机关、中组部对严肃换届纪律,明确提出了“九个严禁”和“九个一律”的纪律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正风肃纪。换届纪律“九个严禁”中第三条规定,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调整、晋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纪依法处理。那么停职、免职后,按照纪律和法律要如何处理呢?
《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可见,买官卖官的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者都会受到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在法律层面上,日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卖官、买官者只要收、送1万元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金额越大,刑罚越重。需要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已于4月18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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